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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第八条 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或者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一般由公安、监察、劳动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责任调查组应自火灾发生之日起2日内组成。
  第十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认定事故性质、责任;
  (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写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与发生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了解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人,都有向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调查组提供情况和作证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外,还应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二)未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且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未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未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未及时报警和采取扑救措施;
  (六)不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不协助有关人员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包庇有关事故责任人;
  (七)有其他违章或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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