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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结构调整的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且由行业托管的,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劳就发〔1997〕7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劳就发〔1998〕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按职责分工,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附二: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


  根据《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就乙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下岗证》;
  2.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
  4.掌握了解乙方的求职情况,负责提供再就业服务、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再就业训练、推荐就业机会,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5.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6.负责外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问题。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2.凭《下岗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3.凭《下岗证》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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