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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有独资赢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第十九条 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将每半年对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促进就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是自谋职业的,可按《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可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社会统筹,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没有下岗职工的单位招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凡下岗职工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可按《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场地、设备,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兴办劳服、三产企业安置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兴办劳务公司,组织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各再就业培训机构应主动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组织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再就业培训。对有创业意向和自谋职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免费实施“创业者培训”,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再就业培训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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