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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为2年。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前,企业要与其协商将《职工下岗协议书》改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样本附后),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劳动合同期限距届满不足2年的,《协议》期限以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为准。
  企业与下岗职工因签订《协议》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2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转入社会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
  1.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3.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4.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5.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
  1.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2.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3.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十三条 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
  (二)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三)自谋职业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就业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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