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有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有为下岗职工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
(二)有能够满足为下岗职工服务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通讯设备;
(三)具备能够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场所;
(四)有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的职工下岗方案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
(五)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即:
1.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制度;
2.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职责;
3.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部门的管理制度;
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应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
5.职业指导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制度;
6.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申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报告;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的文件;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职工下岗方案、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措施;
(五)《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
(六)《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
第九条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程序:
(一)区县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需要享受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批。对需要享受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需要享受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市劳动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合格的下达批复,同时,抄送市政府主管委办、区县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企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