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28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加强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证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抓紧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保证第三季度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达到100%,10月份以后,新出现的下岗职工做到随时下岗随时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各区县劳动局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准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严格审核,加强指导,落实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再就业工作。
三、已经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行业托管试点工作的市属各局(总公司),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对下岗职工由行业托管改为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目前仍在托管的下岗职工托管期限延长一年,有关待遇按本市新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所属企业做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准备工作,工作中如发现新问题请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与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联系。
附一:
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区县属、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以上简称企业)及其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