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因业务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此项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贷款本金由地方在规定期限内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
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超过3年以上,且债务人破产、逃亡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此项贷款可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贷款
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购置小汽车、通讯设备;对外投资和联营;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此类贷款占用均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严肃处理外,根据不同情况应采取出售资产或资产抵债等办法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五)其他部门挤占挪用贷款
其他部门挤占挪用贷款,是指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以外的部门以各种名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此类贷款占用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由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全省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制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时,分支行要按照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额度,并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价值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需要的部分,必须及时收回。切实做到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与新收购的粮食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收购费用)相一致。
二、各开户行要建立粮食库存台帐,严格监控收储企业粮食储存、运输、销售、移库等活动,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粮食数量、品种结构等变化以及销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信贷员原则上每3日要深入企业检查核实库存,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查去向,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收回。凡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食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帐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食调销,要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三、凡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贷款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严禁在其他银行开户。同时对粮食收储企业要分别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和应付利息存款3个专用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调销回笼货款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财政各项拨补款的转入,扣除应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等。
收购资金存款户核算对企业发放的收购(含储备和调销)贷款形成的存款收支变化。该帐户的存款只能用于收购(含调入)粮油及必要的收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经基本存款帐户转入的财政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本息后转入的经营收入;银行费用贷款转入等。该帐户的存款可以用于除收购费用、贷款利息外的其他项合理经费支出。
应付利息存款户主要核算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能扣付的应付利息额。该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该帐户存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计息期专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四、要严格控制企业辅助帐户。辅助帐户是为旺季收购粮食需要而设立的临时存款帐户。对距县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较远的县以下基层收购企业,经批准,可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帐户。该帐户实行限额控制,只准支付收购粮油所需现金及收购相关费用,不准支付其他费用。企业收购任务结束后,辅助帐户立即撤销,剩余资金划入基本帐户。
五、坚持实行粮食收储企业出库、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对货款跟踪管理。对企业的调销回笼货款,除企业支付税金外,银行要及时将销售成本(收购价)和银行垫付的收购费用全额收回贷款,剩余部分要及时收回已结欠的贷款利息或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专户,以确保企业按季付息。企业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以后,余款才能支付合理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