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粮库布局,实行定编定员制度。城市粮库主要担负储备任务,储备量要相对集中,对于不再担负粮油储备任务或储备量很少的城市粮库,要整体转为商业性经营单位。农村乡、镇粮库按经济区域保留和强化中心粮库,中心粮库以外的现有粮库变为收储点,不设立单独法人,隶属中心粮库管理;收储量小、地处偏僻的小型粮库不再担负收储任务,退出国有粮食收储体系。调整后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收储量定员定编,原则上要按省定标准(见附件2)执行。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乡、镇粮库也可实行收储量集中时上岗,平时下岗的弹性工作制;长期临时工一律清退,季节用工要严格控制。
(二)采取切实措施,分离附营业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加工、饲料、运输等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分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业务分开,将从事非收储业务的人员分离出去。今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业务、财务报表,不再统计附营企业。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凡撤并的粮库以及从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要依据当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积极开辟生产经营门路,向粮食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养业发展,创办与乡镇、农户联合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的产业化;产品不适销对路和经营量萎缩的中小型粮油加工企业,要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改组、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开发新产品,进一步向其他行业分流人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除大中城市按规划保留一部分骨干粮店外,其余粮店要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门路,发展为社区服务的主食厨房和便民服务业,也可向综合性经营企业发展或开展连锁经营等方式,减少直接从事粮食销售的人员。
(四)实施减员分流的粮食企业涉及企业兼并和破产时,属于试点城市的粮油加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兼并的各项政策。对于非试点城市符合破产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经批准后列入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冲销计划。
三、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各地在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要结合当地条件,努力开发新的多种经营门路,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市、县粮食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把分流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计划。粮食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分流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二)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过去由财政部门负担的,继续由财政部门负担。对新分离的附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三)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中,对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同在一个企业的、一户多人失业的,要优先安排再就业。
(四)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安置再就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有关税收、信贷、财政、收费、劳动管理等,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减员分流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千方百计安置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创造良好条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略)
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粮食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完善粮食价格机制,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确保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住农村收购市场,规范发展批发市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