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4.对各级粮食部门所属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所办的完全依赖收储企业条件和设施而单独从事经营的粮贸公司,要与原企业分开,分开后难以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要另寻经营门路,原有人员不准划回收储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其清理、核实后的资产和负债相应划转。原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已经发生的附营业务亏损,经清查审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主营与附营之间的往来帐款,根据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清理后划转贷款。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对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附营企业按规定应有一定的资本金。新分离出的附营企业的资本金,可从原企业中划转,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充实。
  二、对附营业务的分离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一)新分离的附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应实行社会统一养老保险。
  (二)附营企业分离后,有关商业银行对附营企业要保持划转当时的贷款规模,并按“效贷挂钩”的原则,予以贷款支持。
  (三)对新分离的附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5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生存与发展。
  (四)对新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在注册登记条件上,工商部门应予适当放宽。
  (五)对企业新分离的附营企业,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粮食企业开展附营业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安排,统筹协调,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和有关银行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全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的分离工作,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各市、县政府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分离工作的实施办法。

辽宁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及其考核
  全省国有粮食收储、加工、销售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总数为15.4万人,比上年减少5.7万人。从1998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年时间,到2000年末再减少5.8万人。其中:粮食收储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为10.3万人,到2000年末要减至6.9万人;粮油加工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为2.2万人,到2000年末要减至1.7万人;城镇粮油销售企业1997年底在岗职工为2.9万人,到2000年末要减至1万人。各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分年度、分行业目标另行下达。
  为了保证减员分流工作取得实效,粮食部门实行省对市、市对县跟踪考核,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对市、市对县逐级建立减员分流和压缩人工成本费用目标责任制,县对市、市对省每季度要如实上报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和压缩人工成本费用统计表(见附件1)。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