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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五、各市按省定规模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汇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将各市汇入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省应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通过省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分期拨入各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六、各市在省定规模以外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用途安排使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将省定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规模纳入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确保到位。凡不按规定办理的,省按应到位额等额扣减对该市的税收返还款,直接划入该市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八、粮食风险基金当年结余,必须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用于弥补预算财力不足,不准抵顶下年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
  九、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表式另发),年度终了后,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批复。
  十、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粮食风险基金,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二是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三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是: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价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或对售粮农民实行价外补贴;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粮食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由省政府制定,并确定一定幅度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粮食销售限价的指导水平由省政府确定,各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与毗邻省、区价格相衔接的原则确定。省政府适时向农民公布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根据我省粮食生产、消费的品种结构,实行保护价的品种定为玉米和水稻。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我省实行销售限价的品种暂定为大米。
  三、定购粮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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