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省内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按照收购价加收购费用核定;省内市间调运的储备粮油,在收购入库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调拨费用确定;省外采购或进口入库的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按照采购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
六、根据粮食定购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计划,按照不超过保管年限、适时推陈储新的原则,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销售价低于储备粮入库结算价的差价和轮换费用,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七、为提高储备粮经济效益,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活储增效。储备粮的活储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经营单位。储备粮经营收入扣除委托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八、地方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核定;水分自然减量损失,依据出入库时的水分化验单核定;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减量损失,由粮食和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储备粮油的保管损耗、水分减量和灾害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由财政、粮食部门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补贴标准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同期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利率据实清算。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按照确定标准和储备数量,按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到粮食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粮食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储存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储备粮油的收购、采购、进口、移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计划专项安排储备贷款,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实相符。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报表,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要加快实现储备粮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辽宁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强化各级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依据粮食生产与流通的有关政策调控粮食市场,维护粮食商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专项资金,从1998年起,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必须按本办法足额建立。
二、各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由省根据各市粮食产、购、销、城乡总人口以及人均财力状况核定。
三、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市两级政府储备粮油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第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因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而暂时未能实现顺价销售,经省核定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费用和利息补贴。
四、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由省承担;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由市承担;超正常周转库存粮(不含实行价外补贴收购的粮食)的费用、利息由省、市分担,省的承担比例为全省统算的50%,各市的分担比例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