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8)36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28号)精神,省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制定了《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辽宁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方案》、《
辽宁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级储备粮食规模原则确定为7.5亿公斤,每年视粮食产量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原则按产区不低于3个月、销区不低于6个月城镇人口销量,由各市具体提出储备品种、数量,报省核定。县级是否建立粮油储备,由市政府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在省下达的定购粮任务中专项安排,也可从保护价收购粮中安排。储备粮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对我省短缺并确需储备的粮油品种,在进口和省外采购计划中安排,由省、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外贸企业或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三、省级储备粮食权属省政府,主要用于全省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价波动的调控。省级储备粮的收支计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区粮油价格波动的调控。
四、各级储备粮油库存要与储备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严格分开,分别核算。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现有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储存,暂时不能集中的,可以采取代储形式。各市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