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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26号 1998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加强北京市下岗职工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下岗职工管理工作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企业,均应按照下岗职工的定义,对下岗职工进行重新界定。
  (一)已为下岗职工申领了《北京市企业下岗人员待工证》(以下简称《待工证》)的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填写《北京市职工下岗申报(注册)花名册》,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以下简称《下岗证》)核发程序为下岗职工换发《下岗证》,同时,收回《待工证》,交发证单位注销。截止到8月31日,《待工证》停止使用。
  (二)未给下岗职工申领《待工证》的企业应于8月31日前与下岗职工签订《职工下岗协议书》,填写《北京市职工下岗申报(注册)花名册》,按照《下岗证》核发程序为下岗职工申领《下岗证》并发到下岗职工手中。
  (三)对不符合下岗职工定义,已申领了《待工证》的职工,不再纳入下岗职工管理范围,《待工证》由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收回,交发证单位注销。
  二、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的建帐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做到“一人一卡”,并按隶属关系向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填报《北京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台帐建立情况表》,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局填报。各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局汇总后,于9月30日前,将汇总表及下岗职工基础管理工作报告报市劳动局。
  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建帐工作中应对下岗职工的状况认真核实,保证《台帐》的各项内容能如实反映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为实现计算机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三、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应协助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换证和建帐工作。工作中如发现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联系。

  附一:

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属国有企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军事单位在京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岗职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
  第四条 下列职工不属于下岗职工范围:
  (一)企业临时性调整、季节性生产、搬(拆)迁过程中离岗的职工;
  (二)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已实行离岗休养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纳入下岗管理的职工。
  第五条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下岗职工管理,并对各项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对企业的管理情况和各项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辖区内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对企业的管理情况和各项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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