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8)127号 1998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定点医院: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现就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报销范围
(一)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大病医疗保险和劳保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大病医疗保险和劳保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5.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
6.医用直线加速器
(二)不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1.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 (i.e.X-knife,γ-knife)〕
〔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2.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3.电子束CT(Electro Beam CT)
〔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 UFCT)〕
4.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5.不符合《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的要求,不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以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设备,且治疗、检查的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