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将骨灰入棺土葬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个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坟。
  第二十一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公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外国人在我市墓地的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墓单位应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造、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公墓且所建公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罚款四千至五千元,并限期拆除;擅自建立的公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四千元至五千元,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二千至三千元,并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罚款三千至四千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罚款一千至二千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三千至四千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罚款一千至二千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以上处罚由市民政局执行或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规划土地,价格、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规划土地、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违章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