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劳动部门为辞职出国人员保管档案收费的批复》的通知
(京劳法发字(1992)811号 1992年12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动部门为辞职出国人员保管档案收费的批复》(京价〔收〕字〔1992〕第4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动部门为辞职出国人员保管档案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第492号)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2)37号“关于申请为辞职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及档案保管收费等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