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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文(1992)2788号 1992年12月31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同各级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局签定“三定一奖”、“四定一奖”等多种形式经费包干合同的事业单位仍按经费包干合同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综(1992)172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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