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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法发字(1992)808号 1992年12月24日)


  为增强本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劳动局今年发布了《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规定》、《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规则》三个规定。在统一行政执法程序、统一管理执法人员和统一执法文书规范的基础上,于1992年10月1日起,重新核发了《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检查证》,对劳动行政执法工作实行了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任务,必须持有《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检查证》。这次新核发证件后,其它执法检查证件一律废止使用。
  二、劳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讲明执行检查任务的目的和内容,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以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执法违法。
  三、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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