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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批复[失效]

  2.市、县、区粮食部门对现有粮油库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现行粮食包干政策与管理办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对现有库存粮油超过市核定储备量的部分,由财政、粮食部门另行研究处理。
  3.粮油价格放开后,由粮食部门代管的战备粮、市定储备粮油、接收中央平价粮调入等所需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解决。储备粮各项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费用标准由同级财、粮部门商定,粮油轮换处理,差价收入归财政,差价亏损由财政负担。
  4.建立粮食价格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一是原市定购粮油的“三挂钩”物资平转议差价收入;二是原中央和省给我市的各项粮油补贴;三是市、县财政从预算支出安排一定的拨款。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县财政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调节粮食供求和处理遗留问题。
  三、粮食经营:
  1.粮食企业除接受政府委托的代理业务外,要本着随行就市,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大力发展粮油购销业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坚持本业为主,多种经营,掌握粮源,稳定粮油市场,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2.我市粮食放开后,在宏观调控指导上必须按照“放得开、守得住”的原则,真正掌握好粮权、粮源,完善市场体系,建立一个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请市计委、规划局等部门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财政贴息贷款、银行贷款、粮食部门自筹以及社会集资等多渠道解决。
  四、有关政策:
  1.粮油价格放开后,中央和省用于粮油各种专项补贴如继续保留,仍用于粮油储备费用、粮油价格风险基金以及粮食企业的多种经营。
  2.国家对粮食企业现行的优惠政策,包括资金、信贷、税收等以及省政府闽政(91)综19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不变。
  3.为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八五”期间各级财政对粮食企业的补贴,本着“有帐算帐,适当照顾”的原则给予安排。财政对现有粮食企业人员工资待遇先保留一年。
  4.简易建筑费,粮食网点建设等基建、技改投资,由市财政继续给予安排。
  5.粮食企业经营利润(不包括粮油接运公司的中转费收入),从粮油购销价格放开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利润,用于粮食企业扩大经营。
  6.市经贸委、财政局、粮食局要共同对现有粮油库存、固定资产等全面进行清理。对历史遗留的粮食企业固定资产该报废而未报废,以及其他财产损失,历史挂帐、呆帐和在建仓库建设资金缺口等,经核实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并请审计局负责对粮食系统一九九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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