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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批复
(厦府(1992)综301号 1992年12月22日)


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1992)厦粮购字第194号《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计划、审计、税务、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我市粮油购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搞好粮油供应工作。

关于我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的报告

(〔1992〕厦粮购字第194号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2号、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市农业生产的发展,搞活粮油商品流通,繁荣市场,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减轻财政负担,经研究,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放开我市粮油购销价格。
  一、粮油购销体制改革:
  1.取消国家粮油定购任务。粮油收购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议购。由企业与农户签订议购合同或通过市场收购。
  2.放开粮油销售价格,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军粮、军油按国家规定的统销价供应,统销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及其经营费用由财政负担。
  3.粮油销价放开后,对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放特区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下达。
  4.简化商品粮人口的管理。
  “农转非”人员,商品粮人口的迁移、出生、死亡、转业、退伍等按规定办理。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改换为“粮籍证”。
  5.在全市范围内(含同安、集美、杏林)各种粮票一律停止流通。居民、职工外出离开本市如需要全国粮票,可凭街道或工作单位证明及“粮籍证”向所在地粮管站换取。
  二、粮食、油脂库存与储备:
  1.建立粮食储备制度。
  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市、县粮油专项储备,按不少于3个月正常销售量安排。1993年粮食储备3千万吨,油脂储备35万千克。今后再根据全市人口增长情况具体核定年度粮油储备数量。粮油储备由粮食部门代管,粮权属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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