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试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试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734号 1992年12月2日)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搞好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对中方职工试行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退休条件的中方职工,在国家尚未制定和发布新的办法前,退休时可以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规定的办法计算退休费,对其中的三个政策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的起点数额,除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所列的大型企业可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的大型企业各类职工的起点数额计算退休费外,其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可比照中型企业各类职工的起点数额计算退休费。起点数额以上计算退休费的档次和比例不变。
  2.退休费的支付仍采取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担的办法,以个人工资总额190元为分界限。即个人工资总额190元以内部分计算的退休费由市退休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工资总额190元以上部分计算的退休费,在留给企业的4%养老基金中支付。
  3.自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试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之月起,已经退休的中方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十元退休费,在市退休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在试行以中方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时,经批准,企业可以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91〕486号)文件精神,用留给企业的4%养老基金,为中方退休人员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其标准应根据在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中方退休人员在本企业的合资工作年限确定,每月发放的最高金额暂不能超过中方退休人员本人计算退休费起点数额的5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