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收入超出预支生活费部分计入企业工资奖金总额,暂不计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承租人全年取得的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部分,照章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收入未支取部分,作为企业风险保证金留存,不计利息,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依照租赁经营合同或担保协议,由企业直接支付给担保人的风险报酬,从企业风险金中支取,由获得者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承租经营者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支付给担保人的风险报酬,须按收入金额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担保人不再纳税。
第三十八条 风险保证金要专户存入银行,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未经出租方同意,个人不得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期满,经出租方审计认定达到合同规定经营目标的,可从风险保证金中支付给承租人相当于个人风险抵押金五倍以内的风险报酬。风险报酬应并入承租期各年度收入,分别计算补缴各年度个人收入调节税。风险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并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十九条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全员承租企业,按照合同交足租金后的留利,以“四·三·一·二”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风险酬金;实行工效挂钩的全员承担企业,税后留利按“五·三·二”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风险酬金。
第四十条 风险酬金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下述规定兑现:
(一)完成但没超过基数利润时,风险抵押金只计息,不付风险酬金。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个人储蓄利率计入成本。
(二)超额完成基数利润时,风险抵押金可计息并付酬金,计提办法为:
个人风险酬金=个人风险抵押金×风险报酬率
风险酬金
风险报酬率=-------
风险抵押金总额
个人应得息酬=(个人风险抵押金×同期个人储蓄利率)+(个人风险抵押金×风险报酬率)
(三)风险酬金不属工资性收入,不计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个人分得的风险酬金同个人工资、奖金收入,累计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