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租金
第三十一条 核定租金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经营者各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前提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多种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 租金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用企业上邀的利润作为租金。以租赁双方商定的上缴利润基数作租金,超租金上缴部分,企业同财政“五·五”分成。企业缴纳所得税超租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按7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国家应得而让给企业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用企业留利作为租金。可分两种形式:
1.浮动租金。在租赁合同规定各年度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的基础上,依据租赁年度的实际利润和合同规定的上浮比例计算租金。一般企业应采用浮动租金。
2.固定租金。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不依利润指标增减而上下浮动的租金。小型商服企业或微利亏损的工业企业可采用固定租金。
(三)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占用费作为租金。这种形式只适用于小型商服企业。该项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主管部门按规定从租金中提取行业发展统筹金后,全部返给企业,作为扩大经营,发展生产的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三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包括合伙承租的成员、全员承租的全体职工)停发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个人、合伙、企业承租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全员承租按照第三十五条 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年末兑现实际收入。
承租人的原工资和租赁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调整的工资计入档案,作为承租期满后恢复工资的依据。承租人预支的生活费(标准工资加奖金和税前列支的补贴),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依照合同分得的收入系劳动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承租经营者当年取得的个人收入,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三倍,最高不能超过职工人均收入的五倍,对有突出贡献的承租经营者,政府予以特殊嘉奖。
合伙承租的其他成员收入,不得高于法人代表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