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由出租方验收专户存入银行,除商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使用外,严禁挪作作用或中途提出。
承租方和担保人的风险抵押金,在完成当年经营目标时,可按个人一年储蓄利率计息,增加个人风险抵押金数额。租赁期满,经审计确认完成经营目标的,由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和担保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出租前必须由出租方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债权债务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企业和行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十四条 出租方可以通过招标确定承租方,也可以通过选聘办法确定承租方,严禁“人情出租”。如不按本规定出租企业的,要追究出租方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人员投标或应聘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确定承租方的程序为:
(一)公布招标通告。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相当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均可投标。
(二)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出租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允许到出租企业调查,编写投标书和经营管理企业方案。
(三)公开答辩考评。由出租方和职工代表及聘请的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通过答辩,对投标者提出的经营管理方案及其业绩、思想品德,进行考评、考核,择优确定承租方。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企业内或本行业内的投标者。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投标竞争,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中标者到所承租企业任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设置障碍。调转中的问题,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市人才流动仲裁部门裁决。
第十七条 中标或应聘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经营者到所承租的企业召开职工大会,宣读租赁经营合同,承租经营者正式就职。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