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租赁形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确定。凡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实行合伙承租或全员承租;凡经营不稳定、微利亏损的企业,可实行个人承租或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合伙承租、全员承租推选的厂长,或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承租资产在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三千元;承租资产在十万至二十万元(含本数)的企业,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四千元;承租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五千元。
个人承租必须有两位担保人,每位担保人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一千元。
(二)合伙承租,承租资产在十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每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二千元;承租资产在十万至二十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每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三千元;承租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四千元。
法人代表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须高于合伙承租其他成员的20%。
(三)全员承租,承租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须大于租赁期内相应年度应向国家交付的租金,并量化到个人。其方法可以是:
1.职务序列法:即根据各承租成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2.责任系数法:即以综合责任最低的承租成员责任系数为1,计算出各承租成员的责任系数,然后确定风险抵押金基数及个人应交的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总额
风险抵押金基数=--------
全员责任系数总和
个人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基数×本人责任系数
企业法人代表的风险抵押金,应高于职工平均风险抵押金的一倍以上。
(四)企业承租,承租企业须以不低于租金数额的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抵押金。法人代表还须交纳个人风险抵押金。工业企业法人代表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二千元,商服企业法人代表个人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一千元。
第十二条 承租方和担保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须为现金,不得以物品核价抵押。风险抵押金应一次性交纳。承租者一次交足风险抵押金有困难的,出租方可依据企业经营状况和承租方的情况,采用取保分期交纳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