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1)73号 1991年1月30日)
宣武、朝阳、丰台、大兴、房山、延庆区县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司法部(90)财综字第101号《关于
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北京市劳改局所属劳教、劳改场所,是特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时,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待,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及经财政批准归还贷款后的余额计征。
2、交纳方式:清河农场、双河农场、团河农场、天堂河农场为汇缴单位,其中:清河农场、双河农场由市劳改局代缴。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均就地缴纳。
3、交纳时间:每年7月交纳一次,年底汇算清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