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于荣誉称号,并可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规定列支,晋级、升职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违法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承办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仍不按时报送的,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除罚款外,还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承办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迟报统计资料,在接到《罚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按拒报论),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承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限期纠正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占实际数量10%以下,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承办人员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手段恶劣,造成一定后果的,还应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占实际数量10%以上、不足50%,对单位处以八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手段恶劣,后果较严重,还应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占实际数量50%以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承办人员处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以上(一)至(三)项违法行为,销毁统计原始凭证,推卸责任,提供假证的,领导人授意、指使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报表规定,包庇、袒护责任人员的,应从重处罚;对认错态度好,并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可从轻处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骗取荣誉、物质利益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得钱物。
  第三十条 违反统计报表管理规定,未经法定部门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或违反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未经法定部门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承办人员还应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