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0)310号 1990年9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劳动部以劳锅字〔1989〕11号文发布了《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由于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我市已发生数起,其主要原因是有的化学清洗单位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条件,对水垢的成分不分析,对药液和缓蚀剂浓度不计算,清洗过程中没有化学监督,洗炉后又不进行钝化处理,致使锅炉设备损坏严重。根据《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我市将对具备锅炉化学清洗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可(认可办法另行文通知)。在认可办法下发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应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凡不具备《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规定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的单位,不准许承担锅炉化学清洗任务。
2、凡在我市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定清洗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填写锅炉化学清洗审查备案表(甲乙双方共同填写)到锅炉所在的区、县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审查备案后实施。洗炉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