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关于
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及时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状况,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行和合理流动,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无偿划入、划出国有资产的应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二、市、区县属各单位与中央部门、或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按规定进行无偿划转前,均由本市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县属各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县财政局审批转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市属单位之间、市属与区、县属单位之间以及不同区、县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均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区、县单位主管部门报区、县财政局审批转报)。
同一区、县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由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前,暂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在部门系统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也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三、成建制的划转单位,应将国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国有资产清册(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原值、净值等),并将资产清册,资金平衡表、债权债务清理结果(部分资产的划转,要编制划转资产清册)及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划入、划出单位同属一主管部门可联合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