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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8日)废止

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厦府(1990)综169号 1990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繁荣水产品市场,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鱼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下设鱼市场管理站,具体负责水产品市场管理。鱼市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1)负责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购销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各种服务设施;
  (2)受税务部门委托,依法代征税收;
  (3)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委托,对交易市场内的工商、社会治安、物价和计量器具进行管理;
  (4)收取交易管理费和设施服务费;
  (5)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渔船出售水产品必须在厦门市政府设置的沙坡尾鱼市场、东渡鱼市场、第一码头鱼市场(临时)进行交易。
  第四条 在上述鱼市场采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厦门市鱼市场管理站发给的采购许可证。
  第五条 水产品的采购方须向鱼市场管理站申报欲采购水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成交后,采购方须按交易金额的2%向鱼市场管理站交纳管理费,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上船或在海上采购鱼货。需场外交易的,须向鱼市场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交易。
  第七条 凡代理渔船出售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鱼市场管理站申请代售许可证。
  代售单位和个人须如实申报收入情况并依法纳税。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准在鱼市场上出售:
  (1)水产品外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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