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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国债经办人员点钞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国债经办人员点钞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债(1990)1677号 1990年9月10日)


  根据财政部多渠道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精神,进一步方便群众,今年,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相继成立了国债服务部(所)并开办了国债发行和兑付的柜台业务。国债的发行和兑付工作将做为财政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下去。为此经研究,决定,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比照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待遇,对从事发行、兑付业务的专职人员每月发给报销费13.5元,并可由国债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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