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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第五章 职工教育工作者

  第十九条 职工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工教育工作。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师必须德才兼备,具有相应的学历、职称和教学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职工教育应当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市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分配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各级职工教育管理机构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职工总人数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在工资、奖金、晋升、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福利等方面,与本单位科室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各类事业性质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与普通学校的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经费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教育经费来源: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经费不足的,可以从利润留成、税后留利中开支;
  (二)事业、行政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掌握使用,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三)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教育;
  (四)社会捐赠的款项;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举办职工教育要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职工学校的校舍面积,不得低于在职职工人均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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