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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第八条 职工通过学习取得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专业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应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职工教育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批评。
  第十条 参加学习的职工必须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教学秩序,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参加选派学习的职工,应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本单位服务一定年限。

第三章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并报上一级职工教育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职工教育规划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鼓励职工参加学习。对批准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职工,应保证其正常参加学习。

第四章 办学与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教育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办学为主,提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联合办学、社会办学。
  职工教育办学以短期、业余、自学为主。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区、县、局(公司)和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职工学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职工学校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社会力量举办职工教育,必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举办技术等级培训,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应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作为考核企业的必要条件和考核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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