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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
(1990年7月25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办学与管理
  第五章 职工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经费和设施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本市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在职职工实施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职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应当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职工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区、县及各部门职工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职工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职工有权按照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参加单位选派学习或者自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选派学习的权利。
  第七条 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其学习期间的学费、工资福利等待遇应当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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