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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失效]

  (三)市属企业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负责人,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工会负责,但《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证》仍由市劳动局盖章后颁发;
  (四)县、区属以下(含县、区属)企业的负责人,由县、区劳动局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证》由县、区劳动局颁发。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必须完成培训大纲所规定的课时。培训方式以集中办班为主,自学、函授辅导为辅。被评为省先进企业、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大型一以上(含大型一)的企业负责人和被评为市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不参加集中培训,允许自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劳动保护专业文凭的企业负责人可参加函授培训,但不论采取何种学习、培训方式、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否则,不发给《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证》;县、区属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事故处理及伤亡事故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定期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第十二条 定期审核采取查资料、看现场、答试卷等方式进行。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证》,并重新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发证。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十天内由企业干部管理部门报告原认证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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