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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沈政发[1990]80号 1990年9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生产企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经营性企业、仓库(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及主管生产经营、安全的行政副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证》。
  第四条 企业的干部管理部门自接到本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十日内,告之负责安全培训、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培训、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企业负责人任职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其安全培训任务。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除应熟悉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外,还须掌握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具有安全分析、安全评价及事故预测知识和其它劳动安全卫生知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认证包括:
  (一)任职期间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和认证;
  (二)定期审核;
  (三)离任审核。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国家部属、省属在沈企业负责人,除规定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外,均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负责;
  (二)市属企业的负责人,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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