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就业指导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0)273号 1990年8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和帮助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正确选择职业,现对开展就业指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指导的主要对象是要求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含肆业生)。由各区、县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本区、县的具体条件,采取不同形式集中进行就业指导。
二、就业指导时间。各、区县劳动部门应在每年9月份与所在区、县教育局配合,摸清本区、县要求就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的人数以及所在街道,从10月初分期分批进行10天左右的就业指导。
三、就业指导内容。就业指导应联系实际、不拘形式、注重效果。内容主要包括:1.就业形势教育;2.针对当前社会青年挑剔职业的倾向进行国情和艰苦奋斗的教育;3.职业道德教育;4.法律常识教育;5.宣传劳动制度改革、劳动就业政策;6.青年成为合格的劳动者需要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