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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 1990年8月2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凡具备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试点,经市劳动局批准以后才能试行。
  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关系到企业和广大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保证此项改革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在试行期间,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指导,逐个企业、逐个人做好工作,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试点情况经验及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完善京劳险发字(1988)103号文件《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巩固改革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仍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采取分档计算,比例递减,累加计发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表。
  第三条 退休费的支付仍采取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担的办法,个人工资总额150元以内部分按比例支付的退休费由退休统筹基金中支付,15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的退休费由企业在留利中支付。
  第四条 职工个人暂按退休前5年内选择连续3年最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做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第五条 对于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130元以内的部分,按100%计发退休费,超过130元的部分,计发退休费的比例与一般职工相同。
  第六条 关于大、中、小型企业的确认,大型企业以国家经委等5部委《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文)中所列名单为准;中、小型企业仍以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时确定的企业类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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