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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兑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兑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债(1990)1572号 1990年8月30日)


  现将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76号《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兑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停办国债券兑付业务。兑付期终了,将确定部分条件较好的网点,继续办理国债券常年兑付业务。
  二、请各区、县财政局、市邮政局、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务必于每月月未将“国债券还本付息旬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债务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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