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京财文(1990)1662号 1990年8月18日)
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精神,结合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特提出市属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
1、继续实行以所(院)长负责制和所(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宏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三保一挂”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继续执行(1987)京科管字97号和京政发(1988)108号文件,其指导思想、承包形式、原则和政策措施不变。
2、从1991年开始实行为期五年(1991-1995)的第二期市属科研院所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1990年第四季度内,要完成第二期承包协议的签定。
3、进入第二期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市属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完成(含预期完成)和超额完成第一期(1987-1990)承包任务和所(院)长任期目标,并提出总结报告。未完成主要任务、目标的,要做出切实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科委和主管局(总公司)审批。
(2)由主管局(总公司)对第一期承包的结果进行全面的评定验收。对科研院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资产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对所(院)长的素质、能力、领导班子的状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以书面形式将评定验收结果报送市科委。
(3)主管局(总公司)按有关规定,确定了第二个承包期的所(院)长人选。
4、对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技术和智力为本市本行业技术进步、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咨询决策和公益事业服务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含在本院所转化为生产力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考核,并直接将其与院所的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是完善“三保一挂”的主要内容。挂钩内容:对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是指上述宏观效益中可以准确计算、实行定量化考核的指标,主要是所产生的销售额和创汇额。对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是指测量和评价成果水平和应用推广效果及广度所采用的定量指标。
没有此项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不能进入第二期承包,不能继续享受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的待遇。
5、第二期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三保一挂”内容作如下调整。
(1)保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