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专人管理,如机构或管理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递送必须严格包装加封交机要部门寄送或由两人携带(押运),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可按一般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
第九条 保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陈旧过时,破损)需销毁的,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
销毁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建立登记清册,并归档长期保存。销毁清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图幅编号、密级、来源、数量、机(秘)密号、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和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鉴定人、监销人、经办人的签字,批准人或批准销毁的文号,销毁日期。
第十条 各测绘成果的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本归口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按时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副本;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负责汇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发现丢失或泄密应督促及时处理,并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按其权限为使用测绘成果的用户提供服务。
在本省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等级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等基础测绘成果,成果管理单位凭省测绘主管部门《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可向用户提供使用。
提供测绘成果时,提供单位应开具成果发送单一式四份(成果提供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领取单位各执一份,回执一份)。
省测绘主管部门对省内各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按本办法等五条规定汇交的测绘成果,原则上不直接提供使用,如遇防灾、抗灾、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直接提供使用时,应同时通报该测绘成果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保密基础测绘成果,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区)或系统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并注明用途、范围和数量,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无归属或未设归口管理部门的单位,使用单位可直接向省测绘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使用单位对保密测绘成果仍应按原定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