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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1修正)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成果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及副本;
  (三)用于测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目录及航摄鉴定表、航片索引图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的图件(一式两份);
  (五)控制面积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级以上(含五秒级)城市控制测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测量成果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测绘成果按年度汇交目录及接图表(一式一份)外,图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可推迟半年汇交:
  1∶5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
  (七)地籍图的目录接图表(一式一份)。
  外省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亦按前款规定办理。
  地籍测量的成果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天文测量:技术设计书,外业技术总结,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二)三角测量及导线测量包括长度测量(含基线及边长),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及五秒级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锁网展点图、点之标志及位置说明,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三)水准测量,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技术设计书、点之标志及点位置说明,路线图,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高差及高程表;
  (四)重力测量:技术设计书、点之记、展点图、异常图、重力异常成果表,重力点坐标成果及其说明,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
  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或使用单位对于内部使用和保密测绘成果应按下列规定实行科学管理:
  (一)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二)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管、领取、借用等具体管理制度;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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