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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1修正)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0年8月20日赣府发〔1990〕68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根据2001年11月8日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及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所列外,还包括在陆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
  (一)各种类型的地图集(册);
  (二)陆地、水下地形测量数据和图件及有关的国土地理数据和图件;
  (三)测绘过程中形成的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根据专业需要,按照专业测绘的技术标准(各业务部门的测量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成果。
  第四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驻省军事部门负责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年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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