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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文(1990)1604号 1990年8月21日)


  现将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域规划时,应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听取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目前城市规划布局及消防设施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调整解决。
  二、我市消防站的建设、改造,应按《北京市消防事业建设规划》,由市计委根据市消防局的申报和财力可能,逐年安排其建设投资。在建设卫星城镇和居住区时,由建设部门将消防站纳入开发计划,统一建设。
  三、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及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由消防、公用、电信、市政等主管部门在制定、修订行业规划、审查建设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共同研究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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