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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失效]

  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到1995年基本普及。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入学接受初等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尚未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初级中等教育。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采取多种措施筹措资金,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步有所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设立专项补助费,补助贫困的农村,尤其是贫困的农村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鼓励和扶持小学、初级中学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所得的经济收益,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以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应当纳入财务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违者,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追回款项,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规划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义务教育规划和人口分布变化,对当地小学、初级中学的布局进行全面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校舍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小学、初级中学校舍的新建、扩建、翻建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应当综合考虑财力、实际需要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由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所需基本建设投资,逐步使小学、初级中学校舍和教学场地、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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