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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暂行办法[失效]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承担经济责任的意见。
  对事故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报上级机关或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或鉴定的,由法定部门进行;无法定部门的,由调查处理部门指定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迅速派人参与协助处理善后工作,不得推诿或拒绝参加。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事故的受伤人员,并有责任向事故处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事故死者尸体,经医疗或司法部门检验后,应在七日内进行火化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处理的,经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处理;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取回或办理寄存手续。

第四章 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事故经调查确认后,可根据事故责任和伤亡情况,给受害单位或个人以经济补偿。但善后处理,原则上不涉及解决住房、就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以及偿还外债等问题。
  第十六条 事故的经济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第十七条 经济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一)医疗费:
  1.医药费。以指定或批准就医的医院出具的单据为准。
  2.护理费。伤者的护理人员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派出,护理费标准自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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