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0)98号 1990年8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航空港是我市的门户之一,也是体现天津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窗口。为维护航空港治安秩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执行航空港的证件使用办法,共同把天津航空港办成文明、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航空港。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现拟订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客机坪、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二、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