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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一、道路、广场,由区清扫保洁大队和委办保洁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清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二、农贸、轻工、旧物、家具等各类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设卫生箱和垃圾箱,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散市后及时将场地清扫干净;
  各种商业摊床、售货亭必须具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由营业者随时清扫;
  三、沿街路两侧的单位,要按所在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便溺;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
  三、不得在街路上进行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四、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在主要街路上行驶;
  五、装运垃圾、白灰等散体物资的车辆要加盖苫布,运载流体物资的要密封车箱,不得沿途撒落;
  六、公共电、汽车的司乘人员,不得往街路上撒废票、污物;
  七、不得在街路上堆放皮毛、柴草、木屑、破布、废纸、塑料布、粪肥等杂物。
  第十九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不得落地,清掏单位要及时运走。
  第二十条 允许通行的畜力车,必须配带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遗撒粪便或其它污物。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单位,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在禁养区以外的城区饲养的畜禽,必须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垫、勤清扫,保证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二条 城区内各单位和居民,都要完成所承担的扫雪任务。
  第二十三条 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没设垃圾箱的,要在日落后倒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地乱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站净。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或生活垃圾,由本单位负责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或交费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运,严禁乱倒乱卸。
  第二十五条 建筑、生产性垃圾及锅炉废渣,居民的建筑垃圾,经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运到指定垃圾场,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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