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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1987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钱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的,一律禁止。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钱物较少的;
  (二)诱使、纵容他人赌博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六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钱物较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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