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直接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小商业、小饮食业和小修理业,可以试办三个月,试办期间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试办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即时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委办网点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上收委办网点,不得平调、挪用、私分其资财或无偿调用其劳动力。对于侵犯委办网点合法权益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有权抵制和要求索赔经济损失。
第八条 委办网点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
(一)群众集资(其利率可比照发行企业债券的利率);
(二)街道办事处投资或借款;
(三)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其利率应低于区、街企业贷款利率)。
第九条 委办网点主要安排社会上的待业人员、待业职工、闲散人员和残疾人员,也可聘用离退休人员或从外单位聘请顾问,但不得任命缓刑人员为法人代表。
第十条 委办网点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市有关集体企业工资、奖励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自行确定分成工资、定额承包、工资加奖励等工资、奖励形式。
第十一条 委办网点的利润分配要按照合理分配,适当积累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街道办事处可按委办网点的销售收入提取委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管理费。
居民委员会可从委办网点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对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的委办网点可改提管理费),用于发展本居民区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补贴办公经费及奖励委、组干部(奖励标准由街道办事处审定)。
提取上述两项费用的比例,由街、委与网点商定。
委办网点自留利润,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兴办职工福利和职工劳动分红。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给予委办网点适当的优惠待遇,扶持其发展。
(一)区(县)在分配国库券认购指标时,应对盈利微薄的委办网点给予适当照顾。
(二)对新办的旅店、饮食店、修理点、浴池、理发店、加工点、缝纫点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委办网点,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二年。
(三)对不能独立核算的服务网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其挂靠的独立核算网点的分支机构予以登记,或按增项进行登记。